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740号
蔡敏、顾秀梅: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6740号原告黄彩英诉被告蔡敏(男,1985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604261X)、顾秀梅(女,1986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61106206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敏、顾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彩英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敏、顾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彩英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三、若被告蔡敏、顾秀梅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黄彩英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蔡敏名下的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花园12-506室及金湖花园10-16号不动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第一、第二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3元,由被告蔡敏、顾秀梅负担(该款原告黄彩英已预交,被告蔡敏、顾秀梅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226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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