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33号
无锡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无锡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无锡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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