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连英(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03071529)、冯剑华(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12211518)、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英、冯剑华、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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