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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17:25:51 浏览次数:463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208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22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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