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洪生:
原告常州金坛揽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丁洪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揽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47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747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坛揽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金坛揽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丁洪生负担8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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