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614 元,利息142818.22元(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承担以37761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二、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支出的代理费45000元。三、驳回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6元,由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58元、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8元。保全费3812元,由江苏鑫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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