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知青诉被告刘建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愚池新村5幢503室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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