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立: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对原告丁立忠与被告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苏041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蒋立,男,1983年12月7日,居民身份号码320482198312075616,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清华园10号楼甲单元601室。”补正为“被告:蒋立,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0064917,住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东方边村委下肖家居1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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