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庆:
原告荆锁英与被告郭国富、周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郭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荆锁英返还8万元,并承担以其中本金5万元为基础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建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荆锁英返还8万元,被告郭国富对本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对被告周建庆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郭国富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荆锁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郭国富负担875元,由被告周建庆负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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