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平: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1156.86元、支付利息及费用(以本金81156.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保全费832元,合计人民币2662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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