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亦飞、袁祥生:
原告武进区湖塘乐厨餐饮店诉被告袁亦飞、袁祥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袁亦飞、袁祥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进区湖塘乐厨餐饮店款项149313.77元;原告在本案中所追回的财产应归入至债务人首航公司财产,并依法进行处置。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8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238元,由被告袁亦飞、袁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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