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万永萍、袁佩琅:
原告许伟斌诉被告万永萍、袁佩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许伟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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