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2904号
刘永康:
原告陈月芝诉被告刘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月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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