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祥生、袁亦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湖塘乐厨餐饮店与被告袁亦飞、袁祥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进区湖塘乐厨餐饮店就(2022)苏041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武进区湖塘乐厨餐饮店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2)苏041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要求将上诉人追回的财产归入案外人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首航公司)财产的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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