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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月芝诉被告刘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7/21 8:52:36 浏览次数:1750

 

         

 

       

 

 (2022)苏0413民初2904号

刘永康:

    原告陈月芝诉被告刘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月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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