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和国:
原告杨仙红诉被告许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许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仙红返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承担以借款1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仙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杨仙红负担110元,被告许和国负担30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所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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