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美娣:
原告马迎庆诉被告宋利民、朱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宋利民、朱美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迎庆返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宋利民、朱美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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