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芦小网、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
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芦小网、芦炜、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王爱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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