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云:
本院受理原告滕金保诉被告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99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10万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房屋装修费用115122元整,合计215122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9月2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