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军委:
原告柏伟诉被告郭军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军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柏伟支付劳务费821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军委负担(此款原告柏伟已预交,被告郭军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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