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站内搜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站内搜索 
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息明、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丽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7/28 17:57:10 浏览次数:218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息明、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丽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1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4644号民事调解书中江苏鑫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李国庆、葛祝春应向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55万元以及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52万元(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金额暂计657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9月02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