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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王欣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7/28 17:57:42 浏览次数:301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欣: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王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卡号为4518114471179370的信用卡借款本金32947.39元,支付利息(含复利,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2010年4月24日)并支付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及超限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卡号为4897340600005233的信用卡借款本金8494.04元,支付利息(含复利,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2010年6月24日)并支付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及超限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被告王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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