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菊凤:
原告常州新城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菊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常州新城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菊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魏菊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常州新城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三、原告常州新城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魏菊凤房款人民币342284.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18元,由被告魏菊凤负担(该款已在应退房款中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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