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忍军: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忍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6671元、违约金2667.1元(26671元×10%),合计29338.1元;二、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忍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张忍军负担5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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