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金菊:
原告盛佶美、夏新星诉被告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金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盛佶美、夏新星货款318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2元,由被告赵金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