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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卢银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8/10 9:32:17 浏览次数:197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卢银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卢银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85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3471.58元,暂计至2022年4月14日的违约金2979.96元,利息8811.36元(含复利),合计75262.9元,及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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