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灌云县胡秀梅水果店:
原告王清友、王全华诉被告魏良建、灌云县胡秀梅水果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清友、王全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3960 元,由原告王清友、王全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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