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吴小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26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5383.76元、拖欠保险费1724.87元和违约金1997.53元(以7108.63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自2021年3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9106.16元,及以7108.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