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楠:
原告崔熙海诉被告卢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卢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熙海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卢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