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菊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海、朱建琴、朱菊华、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96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本金293612.47元、支付利息8203.36元(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律师费22000元合计323815.83元以及支付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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