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62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2604.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日2019年12月0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06月16日为1585.94元)以上两项合计为4190.64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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