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金鑫:
原告陆屹诉被告朱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陆屹2416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金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