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本来:
原告岳中宇诉被告杨本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本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岳中宇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本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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