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琴仙:
本院受理原告朱菊芳诉被告高琴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83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朱菊芳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67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671元为基数,按LPR4倍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3日9:3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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