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锁方:
本院受理原告李术明诉被告王锁方、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62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1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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