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施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言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国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76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利息1404.03元,两项金额共计:6404.03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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