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海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海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深圳海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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