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帅宇: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宫时代娱乐城诉被告帅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签订的《业务经理聘用协议2019》;二、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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