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金鑫: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朱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36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217635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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