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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斐、蒋艳、冯国祥、沈玲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8/30 17:36:01 浏览次数:260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冯国祥、沈玲娣: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斐、蒋艳、冯国祥、沈玲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47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195967.75元及利息5028.0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4日),以及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1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17995.83元)3、如被告1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3、被告4所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62-1-10号不动产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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