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夏小明:
原告常州市金坛卓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夏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卓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68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卓腾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夏小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夏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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