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吾生:
原告陈国平诉被告蔡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蔡吾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平货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蔡吾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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