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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9/2 10:53:17 浏览次数:238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10号

 

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4947723L)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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