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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月芝诉被告刘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9/5 8:44:40 浏览次数:2229

 

         

 

       

 

刘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陈月芝诉被告刘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91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陈月芝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0日9:3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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