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云平:
本院受理原告储冰诉被告高琴仙、周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73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承担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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