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庚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祥诉被告李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10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771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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