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雨华: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高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雨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20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清偿贷款本金3029.6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4.5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9.15元;以上三项合计3613.4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最终金额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债务之日止);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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