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轩:
原告嵇鹏诉被告陆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嵇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7元,由原告嵇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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