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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熠诉被告闫成小、戴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9/9 8:17:05 浏览次数:236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闫成小、戴纯亮:

    本院受理原告郑熠诉被告闫成小、戴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47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680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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