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东英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宏辉铝业有限公司、常州市英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明爵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李军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30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1月0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五日
|